作者 bulden (要死的生魚片)
標題 Re: [新聞] 馬文君稱捷克早已公開援烏密件 外交部:
時間 Wed May  8 17:00:06 2024


※ 引述《reticentcrow (沉默鴉)》之銘言:
: 這個問題就很像
: 路口紅燈但左右方沒來車
: 騎過去算不算闖紅燈
: 法規規定你就是洩密 你就是闖紅燈
: 所以到底有啥好爭辯的?
: 不爽就跟檢調和法官說啊
: 有點智商當初就拿捷克的公開文件去講啊
: 你拿不能公開的我國密件去洩密
: 就是活該被吉
: 自己犯蠢搞成這樣 還有什麼好說的
: 看到八卦降智到這個level 硬要護航
: 顆顆

就這見解,又沒有法源依據?

我們來看外交部告的是什麼?
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hZj-TgzmbBk

外交部告的是『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』!

刑法第 132 條第 1、2 項「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、

圖畫、消息或物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也就是這條件!

那我們就要看什麼叫『應秘密』這三個字了!

基本上法院有很多的判例,這個各位可自己去查判例。但是這些判例有一個關鍵在『應

秘密』的認定上,一般法院對其見解是『應絕對保守秘密之文書』,而非

指的是相對或有裁量權的文書資料。


我們來看徐美鳳當天公佈的文書,本魯截圖給各位看!

https://imgur.com/RnDO4p6
[圖]

然後我們再來看機密資料的分類。

https://imgur.com/8cxWoHU
[圖]

各位自己看徐美鳳公佈的那一頁,上面有一個字,那這份是國家機密嗎?

注意上面的分類喔,看起來比較像是一般公務機密文書,如果是國家機密,反而要加印

才對,如下的標示。

https://imgur.com/gi8ERvz
[圖]

我們再回頭看刑法第132條:

刑法第 132 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,基本上可分為

 (一)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之機密以上文書;

(二)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;

(三)有關刑法第 28 章第妨害秘密罪,第 315 條至第 318 條之二之罪之保護標的;

(四)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之罪。

所以外交部只告洩密罪,是不是有點故意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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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60.248.61.61 (臺灣)
※ 作者: bulden 2024-05-08 17:00:06
※ 文章代碼(AID): #1cEpyO1B (Gossipi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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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bulden (60.248.61.61 臺灣), 05/08/2024 17:00:58
※ 編輯: bulden (60.248.61.61 臺灣), 05/08/2024 17:02:02
Tomince: 不管啦 八又翻1F 1.200.15.47 台灣 05/08 17:02
coollfd 
coollfd: 民進黨貪污的秘密都列機密就對了2F 203.204.51.238 台灣 05/08 17:02
berberis: 洩漏貪汙的機密是洩密...但是不是罪呢??3F 61.220.142.61 台灣 05/08 17:03
pdz: 明天就改分類標準 謝謝你的意見4F 211.72.53.140 台灣 05/08 17:04
hesashiaaron: 全世界都知道綠畜是白癡 但在台灣這是不能說的秘密5F 42.72.128.71 台灣 05/08 17:10
hosen: 貪污圖利罪已經確定,看綠共怎麼凹
一個7年以上,一個3年以下,就去互砍7F 42.79.60.151 台灣 05/08 17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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