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 pchunters (齁齁齁)
標題 Re: [新聞] 假好心幫友顧女兒!雲林男脫褲侵犯 「女
時間 Sun May  5 23:11:48 2024


看原文的推文,也說裁判書是111年度侵訴字第28號
看完真的是嘆為觀止

本肥就"斷章取義",用Q&A的方式來說看看台灣司法

Q1:未滿14歲的A女有說強烈不要,算不算違犯意願?
A:
A女雖然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,但仍具有一般生活上理解能力,此有本院送請精神鑑定
報告結果可稽,倘若A女在案發時有受到任何違反意願之手段,勢必會伴隨激烈或明顯之
反抗動作,甚至造成相關傷勢,且可以於事發後返家時求救,B男當有所見聞。至關於A女
是否遭被告性侵部分,B男並未親自見聞,而係輾轉自A女及A女姑姑處聽聞,核仍屬A女指
述之累積證據,實無從以此推認被告係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對A女實施性


Q2:A女事後有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」!
A:
A女為性自主意識尚未成熟之少女,過早發生性行為也可能對其身心造成負面影響,如僅
以A女有創傷後壓力反應,即認被告係違反A女意願而為性交行為,稍嫌速斷。

Q3:所以結論是有沒有違反未滿14歲的A女意願?
A:
告明知案發當時A女未滿14歲,思慮未臻成熟,尚無完足性自主能力,卻未能克制自身情
慾,為逞一己私慾而於未違反A女意願之情形下為性交行為,嚴重影響A女之身心健全、人
格發展、兩性關係認知


Q4:被告是有多可憐?
A:
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,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,先前從事廚師工作,目
前待業中,離婚子女已成年之家庭生活、工作經濟狀況,及衡酌辯護人辯稱被告係酒後失
慮亂性,已記取教訓、痛改前非,並均坦承犯行。被告家境貧寒,靠打零工維生,且有高
齡母親需要照顧、被告亦患有如診斷證明書所示之各項疾病,健康狀況不佳,所以才不具
備足夠賠償被害人的能力等語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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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,法官是不會錯的,所以一定是我這個法盲解讀錯誤
所以有興趣的可以點來看看原始的裁判書
https://tinyurl.com/yuh3x45j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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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27.52.228.233 (臺灣)
※ 作者: pchunters 2024-05-05 23:11:48
※ 文章代碼(AID): #1cDw6t0W (Gossiping)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Gossiping/M.1714921911.A.020.html
※ 編輯: pchunters (27.52.228.233 臺灣), 05/05/2024 23:12:14
※ 編輯: pchunters (27.52.228.233 臺灣), 05/05/2024 23:12:38
zzro: 好了啦 當817白癡!? 還是558智障!?1F 58.94.101.110 日本 05/05 23:13
comparable: 律師 真的好強2F 223.136.188.175 台灣 05/05 23:15
MrSherlock: 法匠,泯滅人性3F 118.232.0.27 台灣 05/05 23:15
pchunters: 笑死,未滿14歲育到這種事都嚇死了,是要激烈或明顯反抗啥小?
而且她都說"不"了,很難懂?4F 27.52.228.233 台灣 05/05 23:17
GNFLAG: 偉哉台灣私法7F 39.12.16.142 台灣 05/05 23:26
q123212: 怎麼了 綠色的鐵拳在幫大家改變觀念 以後調低性交年齡不好嗎?8F 106.64.135.14 台灣 05/05 23:27
NinJa: 沒有什麼好不好的啊 綠的說很嚴重就非屬實它們應該出征的是這種蝦七八判決吧
嚴重性來說 也應該出征逼立法委員修法才對10F 219.71.221.94 台灣 05/05 23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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